2003年审批设立学校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5-15 14:01:56  访问次数:
一、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08号)
  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更名问题的通知(教计[1993]55号)
  3、关于印发《福建省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2001]高9号)
  4、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2001]职成76号)
  5、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条件及申办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教[2000]高37号)
  6、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教[2001]发214号)
  7、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分级审批、分工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教[1998]社办13号)
以上文件具体内容附后。
二、申报程序:
(一)审批设立高等学校申报程序
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
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
(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
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
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
(三)审批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
市属中职学校: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省教育厅
省属中职学校: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
(四)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下学校申报程序
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教[2001]发214号)、《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分级审批、分工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教[1998]社办13号)规定,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审批设立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
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
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
1、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和专家意见材料。
3、学校章程。包含以下内容:
(1)总则:设立学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及《福建省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条件及申办程序暂行规定》。
(2)学校名称、校址和邮政编码。
(3)办学宗旨:内容包括人才培养的方向、目标及任务。
(4)办学规模:到目标年度的在校生规模。
(5)学科门类设置:开设的依据及学科门类、近期拟开设的专业、规划中拟增加的专业等。
(6)教育形式: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教育/本科教育为主,学习的年限等。
(7)内部管理体制(含管理体制、机构设置、教职员工聘任与管理等):实行董事会/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机构设置、教职员工聘任与管理及党、团、工会组织的建设等。
(8)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经费的来源渠道、管理、审计机构及健全审计和监督制度等。
(9)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学院的举办者、管理部门;法人代表;明确举办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学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10)附则: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学校有关规划。
(1)学校发展规划:学校目前的办学条件,资金的首期投入等;目标年度的发展规划、资金投入;每年度的投资计划级学校发展规划等。
(2)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目前的师资队伍情况;为配备相适应的、符合设置条件的师资队伍,董事会/学院应采取那些措施聘任师资,健全师资队伍及完成情况等。
(3)校园建设规划:近期规划图及目标年度规划,校园的建设项目及资金的分配等。
(4)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门类设置的可行性论证及依据等。
5、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需提交以下材料:
▲ 董事会章程,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依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
(2)董事会组成:其中应包含聘任的院长(校长)应为董事会成员,并且是常务董事。
(3)责任与权利:主要责任:应在筹建期间内,筹建资金用于高等职业学校的发展,且应达到《福建省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条件及申办程序暂行规定》;主要权利:学校的重大事项必须报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必须强调依据教育法赋于院长(校长)的权利。
(4)工作制度:董事会议事程序,每年度开董事会次数;议事规则,应提前两周通知各董事会成员;产生决议的规定,参会人员的数量,多少人到会审议的决定才能通过;临时召开董事会的条件;学院(学校)章程的修改程序要规定,并报审批主管部门批准。
(5)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6)附则:章程必须说明的内容。
▲ 董事长、董事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6、学校的办学条件及学校近期拟设置的专业,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任课教师名单、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师资管理处确定)。
(2)设置专业的相关的办学条件(如教学仪器设备、办学场所等)。
(3)近期专业设置、教学计划等。
7、资信证明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公民个人身份、资格证明。
(2)验资机构出具的学校建设资金验资证明、资产产权关系证明。
(3)学校筹建的经费证明及经费来源渠道的证明。
(4)社会力量办学的备用金到位证明(按不低于承诺投资总额3%,汇入中国银行福州市中心支行817分理处备用金监管户,帐号810001140808211001)。
(5)有效的校园土地、校舍房产产权证明。
8、其他必须的有关文件或证明。
(二)中等职业学校
1、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章程;
3、学校名称、隶属关系;
4、专业设置、学制、学校规模、招生来源及服务面向,人才需求预测及发展规划、办学稳定性说明;
5、学校领导班子年龄、学历、职称、专业;
6、师资来源及年龄、学历、专业结构的说明;
7、学校选址、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及周边环境状况;
8、基建投资和经常性经费来源的说明;
9、筹建计划安排及计划开始招生时间。
四、受理及审批时间:
    (一)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
1、申报材料于每年6月30日前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7-8月份对申报的进行初审并提交厅务会议讨论;
3、9-10月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专家实地考察及表决;
4、11-12月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经省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报教育部备案或批准。
(二)中等职业学校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受理;第二年的第一季度为审批时间。
五、审批权限:
1、高等职业学校:根据《福建省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条件及申办程序暂行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审批权在省级人民政府,申报材料由我厅负责审核。申请举办高等职业学校,必须由设区市政府出具关于申请组建高等职业学校的函。同时,对举办者在你市所管辖区域内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提供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报告。
举办者上报我厅的申报材料由省高等院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负责审核,省高等院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派出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议,并提出书面考察评议意见供厅务会议研究,最后由省高等院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投票表决。凡办学条件基本具备但目前还不能正式组建标准的,由我厅负责批准其筹建;已具备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由我厅负责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2、专修学院。参照《福建省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条件及申办程序暂行规定》,专修学院审批权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由我厅负责审核,因专修学院属于非学历文凭教育,不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只要设区市教育局出具关于申报专修学院的函件。根据其办学条件的实际情况,由我厅负责批准其筹建或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