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闽招委[2004] 6号
各市、县(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高招办(考试中心)、教育局监察室,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教学〔2004〕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200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按照“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优化服务,深化改革,办人民满意高考”的要求,认真执行省招委会的《200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以对人民对考生的满腔热情和对工作极端负责任的精神投身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积极稳妥地把高考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引向深入,把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要强化安全保密工作,确保高考安全顺利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国家考试涉及面广,既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稳定,是社会各方面极为关注的敏感问题,必须确保万无一失。各级招生考试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在当今社会发展高度信息化、技术手段快速更新、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要把做好高考试(答)卷、考生电子档案、网上录取系统及与招生工作相关的数据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尤其是试(答)卷安全保密工作作为今年招生考试工作的重点工作抓实、抓好。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有关院校要积极争取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成立国家教育考试保密领导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高校分管校长任组长,考试机构、保密部门等有关人员参加。试卷命制、运送、考试实施过程,及答卷运送与评卷过程均要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密工作;各地要加强与公安、武警、保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积极争取其他部门的大力支持,共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有关单位要重视改善安全保密硬件设施,严格按照保密室配置条件要求,做好试(答)卷保密室建设,尽快建成全省网上监控系统;根据有关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各地还要加强对安全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会同当地公安、保密部门对现有的考点、考场、保密室的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整改;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严格执行试(答)卷安全保密招办主任负责的制度;强化检查制度、 第一时间报告制度、问责制度,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做到安全保密硬件设施到位,各项管理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培训到位,逐级检查落实到位,确保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三、要加强高考考场管理,确保考试公平、公正。近年来,我省普通高考考生逐年增加,考试规模不断扩大,这给考场安排、考试组织等一系列管理工作增加了工作量,增大了难度。同时,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法分子引诱个别考生利用现代化高新技术手段进行作弊甚至行骗,也对考试的公平公正带来新的冲击,对考试管理工作带来严峻的考验。因此,对在新形势下的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工作不能有任何松懈和麻痹思想。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设施和管理,提前做好考点、考场设置计划,要把新增考点、考场的设置作为一个重要环节抓好,并做好考点应对急性传染病防范预案工作。要做好外语听力考试设备的检查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考试工作人员要做到熟练掌握外语听力考试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和偶发事件的处理,确保外语听力考试的正常进行。各地还应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继续抓好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培训和考核工作,不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上岗。
同时,要按照教育部关于“狠刹舞弊歪风,严惩考场腐败”的精神,着力抓好高考的考风考纪工作。各地要坚持多年来积累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加强对以往发现或反映问题较多的薄弱地方、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制止各种形式的违纪舞弊现象发生,使本地的考风考纪工作再上一个台阶。要加快考场管理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现代化技术在考试管理和预防违纪舞弊中的作用。今年,全省要认真规划,实施高考网上巡视系统建设,这是我省高考改革的一个新亮点和提高管理水平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组织落实,切实保证必要的经费和人员的投入,尽快建成一批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施实时监控的考场,以更有效地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
四、精心做好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确保网上招生录取顺利进行。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和成绩信息等四部分。切实做好考生信息采集工作,是直接关系到网上录取工作成败的关键。各级招办要十分重视这项工作,要从大局出发,提高对做好信息采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正确指导考生准确填涂有关表卡,务必做到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考生信息的采集工作,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为网上招生录取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随着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进一步扩大,高校要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要按照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制定全面、准确、具体、规范的招生章程并按时向社会公布,使招生章程真正成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行为规范,成为社会和招生部门监督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要进一步贯彻依法治招的原则,用法律、法规规范招生工作,把招生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保证招生工作健康、有序、公平、公正地进行。对于违反国家及省级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及省教育厅闽教监〔2002〕6号文《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和省教育厅、监察厅联合印发的闽教监〔2002〕18号文《关于印发违反国家、省级教育统一考试和招生纪律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予以严肃处理。
六、加强招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要十分重视招生队伍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并保持队伍相对稳定。要加强招生工作人员的思想和作风建设,提高招生队伍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侵蚀的能力,保持招生队伍的纯洁性。各地还要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队伍培训规划,采取多种有效的方式,加强对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承办考试的中学以及属地高校参与招生工作的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使他们熟悉掌握招生政策、有关工作流程和要求,做到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同时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与时俱进,转变职能,努力做好为考生、为高校的服务工作,不断改进自身工作方式,丰富服务方式和内涵,为高校招生和为考生报名、参加考试、选择高等学校及专业志愿等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和帮助,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八日
, none" align=left>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
4.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考生或子女;
5.提前批、专科提前批师范院校录取, 第一轮投档时, 第一志愿报考师范类专业(含体育、音乐、美术类教育专业)的各类国民教育系列(不含党校、军队院校)的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行学历教育的学校(含学前教育)的教师(含学校在册在编的管理干部)子女。
第五十四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等五个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报考我省省属高等专科学校民族班的少数民族考生;
3.归侨、归侨子女、华, 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此类考生报考暨南大学、华侨大学预科班的,可以再享受加10分的照顾。
4.省级优秀学生;
5.获得福建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考生或子女;
6.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7.提前批、专科提前批师范院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第一志愿报考师范类专业的省优秀教育世家的教师子女或在县以下(不含城关)中学、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乡镇文技校工作 15年以上,现仍在农村的专职教职员工(含在农村离退休的公办教职员工和民办教师)的子女;
8.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普通高等院校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草学、林学、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蚕学、蜂学、动物医学、农村区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等专业的考生,在该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
第五十五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一定的加分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除本科第三批外,其他批次第一志愿报考民办高校的考生,在该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在参考志愿第一栏填报民办高校的,在该校录取调剂第一次投档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并优先投档。
2.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可享受加30分的照顾(报考省外高校者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3.烈士子女可享受加50分的照顾,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省外高校者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4.民族院校及其他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老区预科班,录取时在本科批次其他院校录取结束后单列投档。如线上生源不足,可在本科批最低录取控制线下50分以内照顾录取符合政策且有填报该校志愿的 考生;
5.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省级(省人民政府、教育厅或教育厅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的)以上举办的省运会、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正式竞赛获个人前6名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须出示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证明材料),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不照顾) 。这些体育优胜者考生报考试办高水平运动院校的可享受加50分的照顾,由学校参考录取。上述可享受照顾的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 含软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等11项。
6.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及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和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6名;近两年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均可享受加50分的照顾。这些体育优胜者考生报考试办高水平运动队院校的,可享受加80分的照顾,由学校参考录取。上述可享受照顾的竞赛项目界定同上。
7.以上体育优胜者考生确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且文考成绩在本科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0分以上的,可根据有关试办高水平运动队预科班的院校要求给予投档,由学校参考录取。
以上照顾加分仅适用于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符合照顾的考生必须在4月10日 前向报考所在地高招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当考生一人同时享受多项加 分照顾时,仅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进行加分,不得累计加分。
第五十六条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思想品德方面确有突出事迹者,先由各设区市招生委员会鉴别、审核后附详细事迹材料上报省招生委员会,由省招生委员会再研究确定是否符合加分条件以及具体的照顾分值。
第十二章 新生入学与入学复查
第五十七条 被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地县(市 、区)高招办核对由省高招办提供的录取考生名单后,签名领取经密封、加盖当地高招办公 章的本人纸质报考材料,按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及时将本人报考材料交给学校有关部门。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如因各种原因未到校报到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报考材料原封不动交回原报名所在地高招办统一保管。有关县(市、区)高招办要及时给予办理报考材料接收手续。考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在职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按原单位的规定办理接转手续。
第五十八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各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要对新生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十三章 招生纪律和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招生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反 对和抵制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对任何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将对其进行 严肃处理。
第六十条 考生必须遵守报名及考试的有关纪律。认真学习、咨询、理解报名、考试及录取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抵制不良风气,预防违纪舞弊事件发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接受省教育厅委托,省高招办负责全省招生考试过程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包括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管理办法,根据闽教监〔2002〕6号文件和闽教监〔2002〕18号文件规定处理或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处理招生考试过程发生的重大案件,接受被处理人的申诉并作出处理,按程序撤销或变更下级高招办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包括取消考生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工作职务、工作人员资格,建议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或由司法机关给予处罚等。
第六十三条 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教育厅,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2005、2006、2007年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继续实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科目设置方案。
第六十五条 从2006年起,音乐、美术类考生数学科目考试成绩全部计入文化考试成绩总分。
第六十六条从2005年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所确定的运动项目范围内,在高中阶段获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经省招生委员会在当年组织统一测试并认 定的,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
第六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通知,从2005年起,我省超出教育部规定范围的照顾政策须进行压缩和调整。
第六十八条 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高等学校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侨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特殊要求的高等学校或专业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及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闽招委〔2004〕 6号
关于做好200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高招办(考试中心)、教育局监察室,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教学〔2004〕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200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按照“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优化服务,深化改革,办人民满意高考”的要求,认真执行省招委会的《200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以对人民对考生的满腔热情和对工作极端负责任的精神投身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积极稳妥地把高考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引向深入,把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要强化安全保密工作,确保高考安全顺利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国家考试涉及面广,既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稳定,是社会各方面极为关注的敏感问题,必须确保万无一失。各级招生考试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在当今社会发展高度信息化、技术手段快速更新、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要把做好高考试(答)卷、考生电子档案、网上录取系统及与招生工作相关的数据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尤其是试(答)卷安全保密工作作为今年招生考试工作的重点工作抓实、抓好。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有关院校要积极争取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成立国家教育考试保密领导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高校分管校长任组长,考试机构、保密部门等有关人员参加。试卷命制、运送、考试实施过程,及答卷运送与评卷过程均要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密工作;各地要加强与公安、武警、保密等部
门的相互配合,积极争取其他部门的大力支持,共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有关单位要重视改善安全保密硬件设施,严格按照保密室配置条件要求,做好试(答)卷保密室建设,尽快建成全省网上监控系统;根据有关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各地还要加强对安全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会同当地公安、保密部门对现有的考点、考场、保密室的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整改;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严格执行试(答)卷安全保密招办主任负责的制度;强化检查制度、 第一时间报告制度、问责制度,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做到安全保密硬件设施到位,各项管理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培训到位,逐级检查落实到位,确保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三、要加强高考考场管理,确保考试公平、公正。近年来,我省普通高考考生逐年增加,考试规模不断扩大,这给考场安排、考试组织等一系列管理工作增加了工作量,增大了难度。同时,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法分子引诱个别考生利用现代化高新技术手段进行作弊甚至行骗,也对考试的公平公正带来新的冲击,对考试管理工作带来严峻的考验。因此,对在新形势下的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工作不能有任何松懈和麻痹思想。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设施和管理,提前做好考点、考场设置计划,要把新增考点、考场的设置作为一个重要环节抓好,并做好考点应对急性传染病防范预案工作。要做好外语听力考试设备的检查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考试工作人员要做到熟练掌握外语听力考试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和偶发事件的处理,确保外语听力考试的正常进行。各地还应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继续抓好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培训和考核工作,不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上岗。
同时,要按照教育部关于“狠刹舞弊歪风,严惩考场腐败”的精神,着力抓好高考的考风考纪工作。各地要坚持多年来积累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加强对以往发现或反映问题较多的薄弱地方、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制止各种形式的违纪舞弊现象发生,使本地的考风考纪工作再上一个台阶。要加快考场管理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现代化技术在考试管理和预防违纪舞弊中的作用。今年,全省要认真规划,实施高考网上巡视系统建设,这是我省高考改革的一个新亮点和提高管理水平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组织落实,切实保证必要的经费和人员的投入,尽快建成一批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施实时监控的考场,以更有效地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
四、精心做好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确保网上招生录取顺利进行。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和成绩信息等四部分。切实做好考生信息采集工作,是直接关系到网上录取工作成败的关键。各级招办要十分重视这项工作,要从大局出发,提高对做好信息采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正确指导考生准确填涂有关表卡,务必做到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考生信息的采集工作,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为网上招生录取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随着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进一步扩大,高校要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要按照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制定全面、准确、具体、规范的招生章程并按时向社会公布,使招生章程真正成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行为规范,成为社会和招生部门监督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要进一步贯彻依法治招的原则,用法律、法规规范招生工作,把招生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保证招生工作健康、有序、公平、公正地进行。对于违反国家及省级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及省教育厅闽教监〔2002〕6号文《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和省教育厅、监察厅联合印发的闽教监〔2002〕18号文《关于印发违反国家、省级教育统一考试和招生纪律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予以严肃处理。
六、加强招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要十分重视招生队伍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并保持队伍相对稳定。要加强招生工作人员的思想和作风建设,提高招生队伍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侵蚀的能力,保持招生队伍的纯洁性。各地还要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队伍培训规划,采取多种有效的方式,加强对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承办考试的中学以及属地高校参与招生工作的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使他们熟悉掌握招生政策、有关工作流程和要求,做到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同时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与时俱进,转变职能,努力做好为考生、为高校的服务工作,不断改进自身工作方式,丰富服务方式和内涵,为高校招生和为考生报名、参加考试、选择高等学校及专业志愿等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和帮助,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附件:200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〇00〇四年五月十八日
200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教学(2004)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下,由本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进行有序管理。考风考纪实行考区主任负责制,试(答)卷安全保密实行高招办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由省人民政府成立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生委 员会),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主 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按照教育部部署,组织管理国家考试中自命题部份的试题命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和当年高考试卷印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闽分专业招生计划,指导考生查询、了解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和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纠正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它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招办)是省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省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兼任。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本级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 表本级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本地区招生日常工作。本级政府应从本地区招生的实际需要出发,为其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添置必须的设备。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各设区市、县(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上一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
2.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本级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并根据上一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具体安排、操作规程和处理突发事件(含急性传染病预防)的有效应急方案;
3.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试(答)卷保密室及考点的规范化(含考场网上巡视系统)建设,考点所在中学外语听力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以及试(答)卷运输、保管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4.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外语听力模拟训练、考风考纪教育、考试、填报志愿等工作;
5.按规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关信息,确保考生相关信息采集的完整与准确;
6.负责本地区招生考试过程试(答)卷保密员、考场监考员、巡视员及其他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调、培训、考核工作;
7.根据上一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试有关数据的处理、汇总、统计与上报,命题、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主持或参与特殊学校、专业的面试、口试和专业考试的管理以及当年考生报考资料的整理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8.开展本地区招生宣传、咨询及招生考试研究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接受并处理考生及群众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校招生日常工作。高等学校还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招生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颁布的实施细则或其他有关规定;
2.制订并按规定时间在本校网站上及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时间安排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
7.根据省招生委员会工作安排,做好本校参加命题教师和阅卷教师的考核、选派工作,并完成好评卷、巡视、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等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报 名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认真阅读并愿意遵守报考简章及省招生委员会、省高招办颁布实施的其它有关招生考试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符合报考少年班条件者或另有规定者除外);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到报名结束之日不满一年者。
第九条 具有报名资格、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单 考生、保送生等)均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第十条 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我省公安机关填发的 “外侨居留证”,到居住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
第十一条 考生报名时间为:2月25日至29日,逾期不再受理。各报名点必须本着方便考生,防止差错的原则,在醒目处张贴报考简章、有关样表(卡)、报名程序及报 考注意事项等,并加强招生咨询与填涂表(卡)的技术指导工作,督促考生认真、准确填涂有关表(卡)的内容。
第十二条 报名时考生须持本人有效户口证明、身份证以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亲自填涂有关表(卡),现场采集考生本人照片信息和报名信息,亲自认真核对计算 机打印的本人报名表内容并签字确认,符合条件的考生还要领取“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按规定时间填妥交回。考生应对本人填涂的报名表(卡)及其他有关表(卡)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考生报名须按规定缴交报名考试的有关费用。
第四章 考生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 信息和成绩信息等四大部分。
第十五条 省高招办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和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制定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考生信息管理制度;汇总、整理、校验、确认、管理全省报考考生的信息数据;按规定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统一完整、规范准确。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六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 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有关鉴定部门要向考生报名所在地的高招办及时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考核材料由高招办负责归入该考生报考材料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八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由考生报名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会同卫生部门 组织实施。考生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由省高招办会同省卫生厅有关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体检,体检医院应按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评价结论。凡由非指定体检医院作出的体检结论,或虽由体检医院但属于在规定 时间以外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由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形成的考生体检结论,除宣布无效外,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以便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参考。
第二十条 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省级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的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第七章 考 试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国家考试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 2004年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国家考试继续实行“3+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的高考科目设置方案。
报考文史类(含音乐、美术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报考理工类(含体育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试卷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均为300分。各科均实行标准化分卷考试。考生须在答题卡上规范作答。考生分数报告(含各单科成绩和总成绩)及考生录取均使用卷面成绩,考生总成绩为各单科成绩之和。音乐、美术类专业录取时,考生的数学成绩提供给相关院校作为参考,是否记入文化考试成绩总分,由各招生院校自主确定。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招生国家考试的外语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外语科目考试试题包括听力考试, 部分,听力考试部 分卷面分值占30分。
第二十四条 报考外语或对外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省高招办在招生计划公 布时注明)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省高招办负责组织外语口试试卷的命 制,各设区市高招办(考试中心)负责考试的实施。口试工作全省统一定于6月24日开始。拟报考以上所指专业的考生必须于6月11日至15日向当地高招办提出参加外语口试申请,并按规定参加外语口试。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 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 第。外语口试成绩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时的参考。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尽早根据本地各类报考考生总量,按规范要求建设好高考考点。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 招生委员会批准。有关县(市、区)高招办要规划安排好网上巡视系统建设,同时要督促考点所在中学按考试规定做好外语听力设备的添置、调试与保养等考前准备工作。有关考场的设定、布置与管理,新增考点的核准验收与上报审批,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调、分工、培训与考核,试(答)卷运输、保管过程的安全与保密,考试过程的监考与管理,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规 定行为的处理等,均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考生必须于6月4日准时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领取本人准考证,并在6月6日前结合熟悉考场接受考前的考风考纪教育和参加外语听力试听。考 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生守则及其它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他管理安排,自觉诚信应考。违规违纪的考生必须承受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考试前接到省高招办书面通知,确认已被高等学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单考生等),不得再参加高考。
第二十八条 国家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省教育厅、省高招办组织的省级统考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机密级事项;授权高等学校自行组织的统一考试命制的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 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全省要建成保密室网上监控系统,同时要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高招办,省高招办接报后立即同时报告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招生国家考试答卷的评阅工作,实行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的评卷点负责制。有关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2004年普通高考全部科 目继续实行计算机网上阅卷,有关评卷点要加强对网上阅卷基地建设,加强对评卷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以及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网上阅卷管理规定,确保评卷质量。有关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评卷点高校做好本地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工作。
第三十一条 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考生如对成绩质疑,可到当地高招办申请复查分数。
第八章 招生来源计划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正式核定的招生计划组织本校招生工作。招 生计划经省高招办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公布后,未经计划主管部门核准不得擅自更改。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所招收, 的学生,国家一律不承认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艰苦行业及艰苦地区对人才的需求,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做好定向就业招生工作。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招收定向生的高等学校与定向就业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签署并严格履行定向 协议。定向生培养费用由定向就业单位负责。严禁利用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九章 填报升学志愿
第三十四条 2004年考生填报升学志愿时间安排为:6月11日,填报音乐、美术、体育类志愿;6月12日至15日,填报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和本科预科批志愿;6月29日至7月1日,填报高职高专批次的志愿。
第三十五条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办理填报升学志愿的有关手续,逾期不再受理。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应全面了解有关高等学校情况和招生章程以及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和省高招办的填报志愿有关注意事项,主动向当地高招办咨询有关招 生事宜。考生必须认真填涂本人的报考学校、专业志愿有关表(卡)。填涂志愿表(卡)时,要 注意文字、编码书写准确、工整。志愿表(卡)填涂完毕,考生必须进行认真核对。考生志愿表(卡)一经上交县(市、区)高招办,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更改,凡涂改的志愿表(卡)一律无效。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章 录 取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管理模式。由省高招办组织有关高等学校按批次进行录取。录取工作7月上旬 开始8月下旬前 结束。省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分类确定录取批次安排、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有关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高招办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为高等学校招生做好服务工作。考生可直接向有关高等学校或通过省高招办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录取结果。
第三十九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计算机网上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省高招办及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联络与沟通,确保相互通讯联络和网络通畅,并做好网络数据的安全防范。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自行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 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和录取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以及与省高招办录取基地工作联系方式等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送省高招办备案,并做好招生宣传和接受考生咨询服务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对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报送调档比例,按时完成 下载电子档案、阅档、审录、退档、上载电子档案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高招办应及时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高招办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并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认真负责地对待各志愿的考生。省高招办在投档模式上采取高分保护措施,录取与否由相关院校自主决定。当考生德智体美、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随意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或第一轮已根据学校要求的调档比例投足档、并开始调剂投档时,不能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线上考生。
第四十三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考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要主动予以妥善安排并录取在合适的专业学习,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四条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定向就业招生 计划若在该校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 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高招办补充投档,高等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应转为非定向计划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四十五条 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确实不足的学校(主要指艰苦专业或冷门专业),可在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经 省高招办核准并加盖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专用章后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 依据 ,予以备案,并在该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三天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单寄给有关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根据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 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间一般不应超过 2周。省高招办于8月25日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我省所有录取考生的有关数据。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对未经同意逾期2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可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福建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天之内传报省高招办。省高招办根据高等学校所传报的自行 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不再组织补录。
第四十九条 经福建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省高招办按每生35元的标准向 招生学校收取录取考生的计算机网上录取费。
第五十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高招办和有关高等学校通过协商予以积极、妥善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招生部门应 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考生的来信来访。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一章 照顾政策
第五十二条 下列考生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1.高中阶段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
2.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者。
以上均应是应届高中毕业生。
3.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4.散居在汉族居住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5.中级以上职称,累计在乡(镇)以下卫生院工作10年以上的卫技人员子女中, 第一志愿报考我省省属医学院校的考生。
第五十三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限声乐、器乐、舞蹈三项),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前三名者(报考音乐类专业的不照顾);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
4.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考生或子女;
5.提前批、专科提前批师范院校录取, 第一轮投档时, 第一志愿报考师范类专业(含体育、音乐、美术类教育专业)的各类国民教育系列(不含党校、军队院校)的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行学历教育的学校(含学前教育)的教师(含学校在册在编的管理干部)子女。
第五十四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等五个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报考我省省属高等专科学校民族班的少数民族考生;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此类考生报考暨南大学、华侨大学预科班的,可以再享受加10分的照顾。
4.省级优秀学生;
5.获得福建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考生或子女;
6.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7.提前批、专科提前批师范院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第一志愿报考师范类专业的省优秀教育世家的教师子女或在县以下(不含城关)中学、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乡镇文技校工作 15年以上,现仍在农村的专职教职员工(含在农村离退休的公办教职员工和民办教师)的子女;
8.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普通高等院校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草学、林学、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蚕学、蜂学、动物医学、农村区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等专业的考生,在该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
第五十五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一定的加分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除本科第三批外,其他批次第一志愿报考民办高校的考生,在该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在参考志愿第一栏填报民办高校的,在该校录取调剂第一次投档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并优先投档。
2.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可享受加30分的照顾(报考省外高校者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3.烈士子女可享受加50分的照顾,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省外高校者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4.民族院校及其他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老区预科班,录取时在本科批次其他院校录取结束后单列投档。如线上生源不足,可在本科批最低录取控制线下50分以内照顾录取符合政策且有填报该校志愿的 考生;
5.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省级(省人民政府、教育厅或教育厅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的)以上举办的省运会、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正式竞赛获个人前6名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须出示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证明材料),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不照顾) 。这些体育优胜者考生报考试办高水平运动院校的可享受加50分的照顾,由学校参考录取。上述可享受照顾的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 含软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等11项。
6.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及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和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6名;近两年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均可享受加50分的照顾。这些体育优胜者考生报考试办高水平运动队院校的,可享受加80分的照顾,由学校参考录取。上述可享受照顾的竞赛项目界定同上。
7.以上体育优胜者考生确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且文考成绩在本科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0分以上的,可根据有关试办高水平运动队预科班的院校要求给予投档,由学校参考录取。
以上照顾加分仅适用于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符合照顾的考生必须在4月10日 前向报考所在地高招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当考生一人同时享受多项加 分照顾时,仅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进行加分,不得累计加分。
第五十六条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思想品德方面确有突出事迹者,先由各设区市招生委员会鉴别、审核后附详细事迹材料上报省招生委员会,由省招生委员会再研究确定是否符合加分条件以及具体的照顾分值。
第十二章 新生入学与入学复查
第五十七条 被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地县(市 、区)高招办核对由省高招办提供的录取考生名单后,签名领取经密封、加盖当地高招办公 章的本人纸质报考材料,按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及时将本人报考材料交给学校有关部门。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如因各种原因未到校报到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报考材料原封不动交回原报名所在地高招办统一保管。有关县(市、区)高招办要及时给予办理报考材料接收手续。考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在职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按原单位的规定办理接转手续。
第五十八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各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要对新生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十三章 招生纪律和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招生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反 对和抵制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对任何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将对其进行 严肃处理。
第六十条 考生必须遵守报名及考试的有关纪律。认真学习、咨询、理解报名、考试及录取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抵制不良风气,预防违纪舞弊事件发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接受省教育厅委托,省高招办负责全省招生考试过程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包括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管理办法,根据闽教监〔2002〕6号文件和闽教监〔2002〕18号文件规定处理或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处理招生考试过程发生的重大案件,接受被处理人的申诉并作出处理,按程序撤销或变更下级高招办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包括取消考生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工作职务、工作人员资格,建议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或由司法机关给予处罚等。
第六十三条 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教育厅,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2005、2006、2007年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继续实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科目设置方案。
第六十五条 从2006年起,音乐、美术类考生数学科目考试成绩全部计入文化考试成绩总分。
第六十六条从2005年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所确定的运动项目范围内,在高中阶段获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经省招生委员会在当年组织统一测试并认 定的,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
第六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通知,从2005年起,我省超出教育部规定范围的照顾政策须进行压缩和调整。
第六十八条 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高等学校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侨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特殊要求的高等学校或专业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及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