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5-15 14:24:00  访问次数:
闽教发〔2005〕225号
各高等学校:
      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我省2005年招生计划执行情况良好,圆满完成“十五”计划的有关任务。为科学、合理地做好2006年招生计划编制工作,现将申报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要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一五”规划的有关要求,坚持巩固成果、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方针,巩固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成果,努力消化解决发展中积累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使高等教育切实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二、编制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要按照稳步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培养结构与就业需求的关系,统筹考虑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关系,保证高等教育的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三、各高等学校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文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以及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情况,特别是应充分考虑本校的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等办学指标,在保证教学质量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认真研究提出本校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规模。
      如果因为基本办学条件不达标而被教育部确定为“红牌”或“黄牌”的学校,招生计划安排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2006年我省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安排总体上比2005年增长10%。各院校招生计划增长原则上不超过10%,但新办院校可适当提高增长比例,由学校依其办学条件提出2006年招生规模。
      五、本科院校校本部招收高职高专招生计划必须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总量的10%以内。
独立学院按“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招生计划增长原则上不超过30%。
      六、高职高专招生计划含五年专接轨和高职单招招生计划。各院校在申报招生计划时要充分考虑五年专接轨问题;为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高职单招招生计划不得低于高职高专招生计划的20%。
      七、积极支持各有关高等学校与大型企业、公司或社会力量联合办学,建立人才培养基地。举办人才培养基地的本科院校,人才培养基地的办学条件另行计算,但办学条件应与招生计划挂钩。各院校必须根据其办学条件,提出适当招生计划。
       八、鼓励高职高专院校面向省外招生,跨省招生计划及对等(对口)招生计划总数原则上控制在学校总计划数的20%左右。
      省外院校同时与我省几所院校签订对等招生协议的,我厅原则上只承认其中一份协议上的面向我省招生计划。
      请各高等学校按照上述要求,研究提出本校2006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规模,并按附表的内空填写,于11月10日前报送我厅发展规划处。
  联系电话及传真:0591-87091325  87856479
   电子邮件:jytjhc@fjedu.gov.cn   zwd@fjedu.gov.cn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高校 招生 计划 通知 
主 送:各高等学校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