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报2005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5-15 14:24:38  访问次数:
有关高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报2005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函[2005]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编报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4〕2228号)精神,现将2005年福建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草案印发给你们,请据此编报2005年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高等院校要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教育发展全局,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八字方针,认真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节奏,努力化解近几年发展所积累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学质量,保证高等教育的全面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高校要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大专业结构的调整力度,积极扩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的招生规模,加大工科、应用型理科的招生比例,结合本校的毕业生就业率,严格控制财经、管理、工商、体育、法学等专业招生规模的过快增长。要将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安排与毕业生的就业状况紧密挂钩。师范类院校和以师范专科学校为基础组建的普通本科院校必须确保师范类不低于去年的招生规模。高职教育要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努力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特色,加快软件业、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护理业等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大力推进“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模式,增强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三、各高等学校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在全面测算办学条件的前提下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特别是应当充分考虑本校的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户、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等办学指标。对办学经费投入增长较快、师资和办学条件有较大的改善、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较大进展的院校,我厅在年度招生计划安排上将给予倾斜。
       四、因为基本办学条件不达标而被教育部列为“红牌”或“黃牌”的学校,招生计划安排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教育部今年将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高校要认真贯彻《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或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进行教学活动。
       六、各高校要坚决贯彻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和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独立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教高[2004]73号)的精神和要求。对办学条件好、管理严格规范的独立学院,我厅在年度招生计划安排上将给予倾斜。
      七、招收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进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的成人高校,其基本办学条件必须达到《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中的有关规定要求。
      八、普通高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需报经教育部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随国家确定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一并下达。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高校禁止举办非少数民族预科班。
      九、编制2005年普通高等教育分专业招生计划的专业必须是通过审核的,凡未经审核批准的专业一律不予安排招生计划。
      十、编制2005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继续统一使用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fjedu.gov.cn/ghc)。请各高校将分专业招生计划于2005年3月1日前报送我厅发展规划处,并通过电子邮件将电子版发送至zwd@fjedu.gov.cn。
在使用软件过程中,若有疑问,请及时与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联系。联系电话:0591-87091325 87856479(传真)。
 
 
 
 
                                                                                     福建省教育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