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5-15 14:27:40  访问次数:

闽教综〔2004〕39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
     为大力发展普通高中教育事业,规范我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省纪委第五次全会及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监[2004]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择校生”的招生录取与收费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普通高中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我省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公办三级达标以上学校,可根据办学能力,招收适量的“择校生”。“择校生”入学后,具有该校的正式学籍。
二、招收高中“择校生”,要严格遵守高中招生的有关规定,各地在公布招生计划时应以学校为单位,将“择校生”招生计划与正常缴费生招生计划一次性下达。同时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做好“择校生”的录取工作。“择校生” 与正常缴费生的招生程序、招生计划、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应一起向社会公布,让考生一并填报志愿。招生时,应先录满正常缴费生,再录取“择校生”;“择校生”的录取,应从填报“择校生”志愿的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择校生”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当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
三、各地要严格控制“择校生”人数。三级达标以上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在总招生计划内允许招收不超过30%的“择校生”,每班学生数(含择校生)不得超过54人。
四、普通高中执行“择校生”政策后,不再收取“借读生”,学校也不得再以“借读生”、“旁听生”、“寄读生”、“走读生”等各种名义招收正常缴费生和“择校生”以外的任何学生。
五、普通高中“择校生”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级达标学校每生最高限额为18000元;
二级达标学校每生最高限额为12000元;
三级达标学校每生最高限额为9000元。
各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在省定最高限额范围内确定不同层次学校的“择校生”收费标准,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六、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及管理办法
(一)“择校生”的择校费应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学费、代办费和需住宿学生的住宿费与正常缴费生一样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家长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共建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搭车收费。
(二)学校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择校生”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拨给学校,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平调。
(三)各级政府应继续增加对公办高中的投入,不得用收取的择校费抵顶财政拨款。“择校生”的收费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对因改善办学条件,尚有银行贷款的学校,收取的“择校费”应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学校收费收支情况纳入校务公开内容。
七、经省政府同意,厦门市4所中学继续实行发展优质高中改革试点,其收费管理仍按照2003学年度的政策执行,试点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厦门市政府研究确定,并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备案。
八、本规定从2004年秋季开始执行。以前有关择校生的政策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各地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要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