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院校、在榕省直各类学校:
根据省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2003-2005年度我省第九届省级文明学校评选工作将于12月开始,2006年2月下旬结束。为认真做好第九届省级文明学校的申报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省级文明学校的申报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学校均有资格申报
1、达到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各级各类学校“文明学校”评估标准的通知》(闽教思[2002]16号)规定要求,高等院校达到修改后的高等学校第九届“文明学校”评估标准(见附件二)规定要求。
2、获得第八届省级文明学校荣誉称号后,在本届届中复查合格的。
3、学校无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发生主要领导严重违法乱纪现象,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达标。
二、文明学校的申报和评选程序
1、各高等院校、在榕省直各类学校申报省级文明学校,由学校直接向省创建文明学校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申报第九届省级文明学校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2、省级文明学校的评选,各高等院校、在榕省直各类学校由省创建文明学校领导小组组织考评,评估初定为2006年2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有关注意事项
1、除按照“福建省第九届(2003-2005年度)文明学校申报表”(附件一)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外,各申报学校还要有当地纪检、计生和综治部门的审核意见。
2、今年获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学校,不参加本届省级文明学校的评选。
3、通知中未尽事宜请与省创建文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联系。联系电话:0591-87091437;87091496。
附件一:福建省第九届(2003-2005年度)文明学校申报表
附件二:福建省高等学校第九届“文明学校”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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