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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条件及申请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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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种类 |
幼儿园教师 |
小学教师 |
初中教师 |
高中教师 |
中职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 |
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
高校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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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备学历条件 |
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中职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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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中职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具有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或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
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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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认定
程序 |
申请人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其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
申请人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
高校拟聘任高校教师职务人员由学校统一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负责认定。除此之外,不受理社会上其他人员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能掌握课程内容,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水平,懂得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能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组织课程实施;能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实现教学目的;能使用普通话讲解、提问、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要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经省自考办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单科结业证书。已在高校、师范院校或通过国家自考等途径,学习了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者,可免修。
高校拟聘用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其教育教学能力和普通话水平不作要求,免修教育学、心理学两门课程;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者,普通话水平不作要求。
三、身体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者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福建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规定,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