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教基〔2006〕39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取许多措施,规范办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决纠正加重学生负担的不正当做法,为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最近各地反映,面临中、高考压力,学生群体中尤其是毕业班的一些学习后进生,由于在学习上与其他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往往产生厌学情绪,甚至带来一些心理问题。而一些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学生家长望子成龙的心理,举办各种类型的补习班,聘请一些教师开展有偿补课,严重冲击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为规范学习后进生的课外辅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主动加强对学习后进生课外辅导工作的管理,由学校组织教师安排一定课外时间进行适当的辅导,引导他们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在学科知识上进行补缺补漏,促进他们提高学习成绩。在具体做法上,应坚持以下几点:
1、学校所组织的对学习后进生的课外辅导,集中辅导时间每周不得超过半天。
2、学校不得以举办课外辅导班名义向学生家长收费。
3、在课外辅导时间内不得给学生上新课。
4、学校不得将本校教学资源提供给社会力量进行有偿补课。
5、严禁教师搞有偿家教和擅自在校外举办或参与以在校学生为对象的文化教学班及其它形式的辅导补课班。如有从事此类活动一经查实,要在教师职称评聘、职务晋级、评优评先,以及师德师风考评中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