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在省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或审核)和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
二、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第372号令)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三、申请条件:
1、双方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
2、有正确的办学宗旨;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4、有合格的教师;
5、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
6、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7、有一定的连续办学经验,且没有违规办学和行政处罚记录。
四、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五、申报材料:
1、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含MDB电子文档)
(2)合作协议(中英文对照)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
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6)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7)颁发学历证书样本
2、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备设立批准书
(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名单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教学场地使用证明和简图。办学场地和各项设施条件需不低于各级同类教育机
构的设置标准。
六、办理程序:
提交材料→集中受理→资质初审→专家评议→行政合议→正式批复
七、受理时限和审批期限:
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时间为3个月,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时间为6个月,申请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建的审批时间为45个工作日,以上批准时间不包括专家评议时间。
八、办理审批是否收费
不收费
九、接收申请处室及联系方式
福建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电话:0591-87830931
传真:0591-87856880
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国际合作处
邮编: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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