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审批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11-29 9:30:25  访问次数:
一、项目名称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审批
二、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292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意见》(学位[1995]38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学位[1996]4号)
三、申请条件
    1、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凡经国家正式批准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专业设置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要求,学校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当年,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可于每年3月上旬,将学校申请文件、《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简况表》、《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和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权工作细则以及本科专业批准文件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送省学位办公室。省学位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于5月底批复。
    2、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审批。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经正式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办学思想端正,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计划完整,学科、专业设置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要求,可申请列为学士学位学科、专业。
四、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五、申报材料
    (1)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
        1、学校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学位授予单位的基本情况及专业基本情况,通讯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简况表》;
        3、《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
        4、各项管理考核制度等。
    (2)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审批
        1、学位授予单位书面申请。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专业基本情况,通讯地址、邮政
           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
       3、《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汇总表》
       4、教学计划以及本科学科、专业批准文件复印件等材料
六、办理程序
    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考察→省学位委员会审查→省学位委员
会批准并提交书面批文。
七、受理时限和审批期限
    院校可于每年3月上旬提交申报文件,省学位委员会评审后于每年5月底批复。
八、办理审批是否收费
    不收费
九、接收申请处室及联系方式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林征
    电  话:0591-87091226
    传  真:0591-87846780
    地  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
    邮  编:3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