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和服务指南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7-6-4 11:22:24  访问次数:
一、项目名称
    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995]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10号)。
 
三、申请条件
    1、福建省高等学校在职教学人员或拟聘教学人员;
    2、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学历或者大学本科学历;
    3、经过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经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教师法》实施(1994年1月1日)以后,从事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须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补修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教学计划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可结合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进行补修,取得的合格成绩可以等同);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8、已具备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规定学历,任教学科(专业)与所学学科(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修完任教学科(专业)6门以上本科课程,取得合格成绩(视同具备认定资格的学历条件)。
 
四、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五、申报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思想品德鉴定表》(学校组织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
    3、《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申请人不作要求);
    7、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994年1月1日以前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申请人不作要求);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经由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查→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并颁发资格证书(受省教育厅委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高校:申请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所在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审查委员会审查→所在学校将初审通过人员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核准并颁发资格证书)。
 
七、受理时限和审批期限
    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八、办理审批是否收费
    办理审批不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非师范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3]费562号),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应缴纳测试费240元/人(不含体检及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用)。
 
九、接收申请处室及联系方式
    福建省教育厅人事处
    电话:0591-87091281、87091338
    传真:0591-87846921
    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
    邮编:3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