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本科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教高〔2007〕10号)和《关于2007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7〕70号)要求,现就我省推荐2007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与名额
教育部2007年将在全国本科高等学校范围内开展物理类、化学化工类、生物类、电子电气信息类、力学类、机械类、计算机类、材料类、地学类、植物类、动物类、医学基础类、药学类、经济管理类、传媒类、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等16个类别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评审工作,分配给我省7个推荐名额。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统筹考虑不同类型实验教学中心、不同类型学校和不同地区的布局,部委所属院校和地方所属院校比例原则上为1:1左右。
二、推荐方式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将从已列为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的实验教学中心择优推荐申报,同时,各院校2007年推荐申报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的实验教学中心也可推荐申报。
1、学校推荐。各校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推荐符合申报条件、具有竞争优势的实验教学中心参与全国竞争,同时填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推荐时,请从全省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学校类型与学科特点,力求形成最佳的专业布局。
2.专家评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学校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入围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再按照教育部教高司函〔2007〕70号文要求,全面准备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三、申报材料与时间
请参与申报的院校认真填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格式见教高〔2005〕8号,可在“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http://syzx.cers.edu.cn上下载),于6月10日前将《申请书》(一式10份)及申报材料光盘(一式2份)报至我厅高等教育处,并将上述材料发送电子邮件至gdjyc2002@sina.com。联系人:杜磊,电话0591-87776370。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