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保障办:
国家审计署从2007年9月份开始,通过16个特派办对全国16个省份就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全国保障办《关于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专项审计调查反映的问题进一步严格管理的通知》(保障办[200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市、县(区)保障办应根据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学习,针对文件中列举其他省份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对照、比较、检查,杜绝同样的现象在我省发生。
二、足额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严格按照省政府(闽政[2006]9号)确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并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免除学杂费资金;落实本级财政应安排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
三、及时拨付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按照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闽财教[2006]36号)规定,及时拨付免除学杂费资金;拨付省级税改专项及预算内安排的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确保农村中小学校正常运转。
四、加强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管理,建立预算编制制度。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预算工作的意见》(闽财教[2007]63号)精神,从今年开始,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工作,将农村中小学校正常办学所需经费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执行,预算批复文件必须通知到每所中小学校。
五、规范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应严格按照规范用途使用;同时,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统筹安排小规模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
六、规范农村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只能收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除此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城市义务教育将实施免除学杂费政策,各地不得向学生预收学杂费。
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