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教督〔200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局:
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我省于“十五”期间实施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双高普九”),并相应地建立督导评估制度,从2003年起,按计划开展“双高普九”评估验收工作。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战略的实施,特别是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原有的验收办法和部分标准明显不适应形势发展。本次修订旨在促进县级政府深入贯彻《义务教育法》,调整教育发展战略,重点加强农村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办法》和《福建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春季开始执行。2002年印发的《福建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标准和验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福建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办法(修订).doc
福建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标准(修订).doc
指标说明和备查材料要求.doc
/uploads1/验收申报表.doc(2008年9月修改)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