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感动福建”十大教师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闽教人〔2008〕55号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8-4-25 22:23:47  访问次数: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部署,全面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在教师中弘扬平静之中的满腔热血、平凡之中的伟大追求、平常之中的强烈责任感的“三平”精神,展示我省广大教师的时代风采,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经研究,决定开展“感动福建”十大教师评选活动。评选活动将在各设区市教育部门、高等学校和省属学校推荐40名人选的基础上,由“感动福建”十大教师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20名候选人,通过公众投票和专家评审,最终确定“感动福建”十大教师,在今年教师节期间给予表彰。现就做好推荐人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二、评选条件

    评选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曾获过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表彰,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热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学生健康人格、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育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爱岗敬业,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受到师生尊重和信赖。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三、推荐办法

    “感动福建十大教师推荐人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方式进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负责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推荐工作,设区市教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基础教育学校和中职学校教师的推荐工作。其中,高等学校和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评选条件自愿推荐1名,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遴选产生8名推荐人选;各设区市教育部门根据分配名额(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开展推荐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教育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感动福建”十大教师推荐人选的遴选考核和评审推荐工作。

    2、推荐工作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类型学校人员,充分考虑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教师等,努力做到各级各类学校都有一定的代表。要以一线教师为主,农村教师应占推荐人数的30%以上,学校校级领导的推荐人数不得超过推荐总人数的25%,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评。

    3、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按照评选条件,将成绩最明显、事迹最感人、贡献最突出、时代特征最鲜明的教师代表推荐出来,确保推荐质量。各地、各校推荐上报人选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监察、计生、综治等部门的意见(见附件4),并进行公示。

    4、为保证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各校抓紧组织开展人选的推荐工作,于515前报送本地区、本校推荐“感动福建”十大教师推荐人选的评选工作报告(包括评选工作程序、评选委员会组成情况、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感动福建”十大教师推荐人选登记表》、《“感动福建”十大教师推荐人选简要事迹表》(见附件23,纸质文档一式20份)。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材料字数要控制在5000字以内(文字材料请附电子版),另提炼出一份1000 字以内的主要事迹简介。先进事迹内容要真实可信,事实清楚,对于虚构、编造事实者经审核后将取消参评资格。

 

    联系单位:福建省教育厅人事处

    联 系 人:戴  许四清

    联系电话:(05918709128187846921(传真)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62

    邮    编:350003

    电子邮箱:xsq067@163.com

 

    附件:/uploads/闽教人55号.doc
    1.“感动福建”十大教师推荐人选名额分配表

    2.“感动福建”十大教师推荐人选登记表

    3.“感动福建”十大教师推荐人选简要事迹表

    4.“感动福建”十大教师推荐人选签署意见表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