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设区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省属学校、幼儿园,省属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平安福建”的部署和要求,省综治办、教育厅、公安厅于2005年初在全省学校范围内开展了“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各级综治、教育、公安部门以及各级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广大师生员工广泛参与,全省“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校园和谐稳定的局面进一步巩固,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社会各界对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进一步提高。按照《福建省“平安校园”创建及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要求,2008年是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第四年,也是创建“平安校园”的关键年,为进一步加大“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力度,实现95%以上的学校达到“平安校园”标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力度,全力推进“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年来,通过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至2007年,全省已有10462所学校、幼儿园通过了“平安校园”的考评验收,占全省符合创建条件学校、幼儿园总数12842所的81.5%,其中高校65所,占总数83所的78.3%,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8096所,占总数9283所的87.2%,幼儿园2301所,占幼儿园总数3476所的66.2%。从面上看,目前未通过“平安校园”的学校、幼儿园数量只剩下18.5%,然而,我们要清醒地看到,这些至今尚未达到“平安校园”创建标准的学校,基本上都是一些硬件设施比较薄弱,创建条件明显不足的学校,要按时完成95%以上的创建目标,实际上并不轻松。因此,我们在思想上还不能放松,各地各校要按照“平安校园”创建标准,进一步加大创建工作力度,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把“平安校园”创建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二、突出重点,确保在预定时限内达到“平安校园”创建标准
对尚未达到“平安校园”要求的学校和幼儿园,各地各校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查找影响创建的原因。属于硬件不足的,要加大投入,尽快消除影响“平安校园”创建的各种隐患;属于认识不够到位的,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督查指导,切实提高全体师生的参与意识和创建意识。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创建情况看,比较薄弱的是民办学校,全省23所民办高校,已经通过验收的只有8所,仅占民办高校总数23所的34.8%。民办幼儿园的“平安校园”创建工作,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各地各校要从本地本校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加大引导和督查力度,确保在预定的时限内使全省95%以上的学校达到“平安校园”创建标准。
省属学校、幼儿园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所属学校、幼儿园的“平安校园”创建工作,要把所属学校、幼儿园的平安创建工作作为本单位本系统平安创建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主动关心和支持学校、幼儿园的创建工作,帮助学校、幼儿园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努力使所属学校、幼儿园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平安校园”的考评验收。
三、建立长效,努力巩固“平安校园”创建成果
对各级各类已经通过“平安校园”考评验收的学校,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努力探索平安创建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安全防范体系完善,师生满意率高,维护稳定教育到位,周边治安秩序良好,创建成果长效持久。要在落实校园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应急预案上有所发展和创新,切实增强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有新的发展、新的成效。
各级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平安校园”创建管理办法,对已被评为“平安校园”的学校,要采取“滚动”管理的办法,每年抽查一定数量的学校、幼儿园,促进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和长效机制的不断完善。各地各校要经常性地采取“回头看”,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和整改。对确因管理不善、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学校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或被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取消该校已经取得的“平安校园”资格,收回已授牌匾。对被取消“平安校园”称号或在2008年度前仍未能达到“平安校园”创建标准的学校和幼儿园,要严格执行《福建省“平安校园”创建及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即:“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类先进荣誉评选,学校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不得评先和提拔使用”。
福建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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