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基教处  来源:基教处  发表时间:2008-9-5 17:20:33  访问次数:

 

闽教基〔200857

 

各设区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统计局、团委、妇联、残联:

大力开展扫盲教育工作,减少文盲人口,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任务,是提高我省人口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基础性措施。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教育部等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扫盲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扫盲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上个世纪90年代,我省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深入开展扫盲教育工作,于1998年实现了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但在此后一个时期,由于一些地方放松了继续抓好扫盲教育的工作力度,对扫盲工作队伍建设不够重视,加上缺乏经费支持,使扫盲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我省2007年人口抽样调查显示,全省15岁以上成人文盲仍有294.9万人,其中1550岁青壮年文盲79.2万人,成人文盲率和青壮年文盲率分别为10.1%和3.5%。扫除青壮年文盲是扫盲工作的重点,现有青壮年文盲主要生活在农村,年龄偏大,居住分散,其中妇女文盲较多,扫盲工作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

开展扫盲教育是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守法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基本要求;是消除贫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我省人口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扫盲教育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扫盲工作,提高扫盲效益,巩固扫盲成果。

二、扫盲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一堵二扫三提高”的原则,将扫除青壮年文盲与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相结合,切实提高义务教育质量,防止新文盲产生。坚持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不断深化扫盲课程和教学改革,革新脱盲标准和脱盲测试办法,从识字扫盲逐步转向需求性扫盲。加强脱盲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训,促进扫盲对象在消除贫穷、增加收入、增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等方面有所改善。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措扫盲教育经费的机制。强化扫盲教育工作的责任制,结合学习型社会的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促进扫盲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二)扫盲教育目标

以我省2007年人口抽样调查有关文盲数据为基础,到2010年,全省15岁以上文盲减少到 238万人以下,成人文盲率下降到8%以下。每年扫除1550周岁青壮年文盲15万人,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2%左右。到2015年,全省15岁以上文盲减少到178万人以下,成人文盲率降低到6%以下,1550周岁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左右。

(三)主要任务

1、各县(市、区)要以行政村或社区为单位,开展文盲人口调查,摸清文盲底数,建立健全15-50周岁青壮年文盲档案,为制订扫盲计划和开展扫盲工作奠定基础。要加强对新生文盲、复盲、迁移性文盲的监测,建立和完善扫盲档案的动态管理机制。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期全部入学的责任制度,杜绝新生文盲。15周岁以下的失学儿童,应督促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送其返校完成义务教育;对1524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当地要强制进行扫盲教育,保证全部脱盲。

2、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内2010年及2015年扫盲教育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指导所辖县(市、区)开展扫盲工作。要按照扫盲教育以地方为主负责的要求,督促县(市、区)加大扫盲教育经费投入,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民间资金支持并参与扫盲教育。

3、认真做好扫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要摸清脱盲人员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实用技术培训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使脱盲人员巩固所学会的文字,掌握12项职业技能,具备公民所需要的基本文化知识和基本能力。要将扫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各种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增加脱盲群众运用文字交流和沟通的机会,复盲率应低于5%。

三、深化扫盲教育改革,提高扫盲质量

深化扫盲教育改革,使扫盲成果成为学员提高自身科学文化水平、健康水平,特别是提高经济收入,改善生活境况的有效手段。

1、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改变单纯以识字量、阅读、写作、算术运算等作为衡量学员是否脱盲的标准,建立满足扫盲对象的基本学习需求,在一定识字量和读写算能力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与其生产和生活密切结合、内容实用的脱盲标准。

2、针对城乡、区域、性别、年龄等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开发、编写扫盲教育、扫盲后继续教育材料及形象、浅显的远程教育资源,包括电视教学节目、教学光盘等,帮助文盲学员通过电视和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资源学习文化知识或技能。扫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3以注重实际效果为原则组织多种形式的扫盲教学。各地要根据现有文盲居住分散、年龄较大、女性文盲多的特点,针对扫盲对象的需求,不断创新扫盲教学方式,采取集中办班、送教上门、包教包学、子女教父母识字等办法。在学习内容上注意将学文化与学技术、开展健康的娱乐活动相结合,以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对人口普查中登记为文盲但有一定的识字量,又无任何文化程度证明的青壮年,可以组织他们直接参加脱盲测试,“以测代扫”。

4组织脱盲测试和文化程度变更。各地要研究并开发适合文盲学员特点的脱盲测试方法,可利用文字、影像、声音、图片等多种材料对文盲学员进行脱盲测试。脱盲测试的组织、考试、登分、通知成绩等具体办法由设区市教育局确定,由县教育局对测试合格的学员发放全市统一编号的脱盲证书,具有脱盲证书者不再视为文盲。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对脱盲考试成绩合格的学员及时进行文化程度变更,脱盲人员的文化程度可登记为“业余小学”。

5、加强外来工文盲和残疾人文盲的扫盲教育。各地要积极开展外来工扫盲试点,建立外来工文盲档案,在外来工集中的地方,依托当地的小学、市民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等举办“成人识字班”或“业余小学班”,利用晚上或双休日为扫盲对象提供免费学习的机会,政府对承担外来工扫盲任务的单位予以一定的经费奖励。残疾人脱盲是扫盲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各地要加强对残疾人文盲的鉴定工作,组织动员具有学习能力的残疾人文盲到当地的特殊教育学校或残疾人康复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接受扫盲教育。

四、加强队伍建设,创新扫盲机制

各地要重视扫盲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队伍的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指导他们切实做好扫盲教育工作。

1建立健全扫盲教育的管理、组织、教学三支队伍。一是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配备或指定的扫盲教育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扫盲工作的管理队伍;二是由乡镇(街道)领导、妇联干部、残联干部、中小学校长、村(居)干部等组成的动员扫盲对象参加学习的动员组织队伍;三是由农村中小学、乡镇文技校的教师所组成的扫盲教学队伍。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乡镇中心小学或乡镇文技校配备12名扫盲专(兼)职扫盲教学管理人员,并为扫盲教学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农村中小学和乡镇文技校要把承担扫盲教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扫盲教学方式。要把组织小学高年级和中学学生参加扫盲活动作为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对帮助家庭成员脱盲的学生予以表彰。各地中小学要积极协助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开展扫盲宣传,动员扫盲对象参加学习,推动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3各地要制定有关政策,为农村中小学和乡镇文技校承担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教学工作提供支持。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扫盲管理干部、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教师承担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任务要计入工作量,对超过工作量的给予课时补贴。要把教师参加扫盲工作的成绩作为职称评定、考核晋级、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4、重视和加强扫盲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发展扫盲科研队伍。调动社会优秀人员参与扫盲教育研究、咨询和教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扫盲教育的组织动员、工作机制、教学方式等有效途径,以科学的理论指导扫盲教育,以科学的方法提高扫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组织动员大学、中学学生或有扫盲教学和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扫盲教育工作志愿者,并根据其工作表现、脱盲人数、脱盲后巩固提高等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切实加强对扫盲工作的组织领导

扫除文盲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任务,要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扫盲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协调推进,齐抓共管”的扫盲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由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局、省统计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14个部门联合成立福建省扫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全省扫盲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设区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推动扫盲工作的深入开展。

2、明确部门的职责分工。教育部门是扫除文盲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扫盲的规划、扫盲教学和管理工作,加强扫盲管理队伍、教学队伍和科研队伍建设,组织农村中小学和乡镇文技校开展扫盲教学和脱盲人员的继续教育。

新闻宣传、广播电视部门要组织好扫盲的舆论宣传工作,督促新闻媒体制作、播放扫盲教育节目,营造有利于开展扫盲工作的社会氛围。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把扫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扫盲工作。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扫盲工作,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要结合农民培训工作,加大对脱盲后人员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企业对文盲员工开展扫盲教育和技能培训。

文化部门要加强农村和社区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和开展文盲人员喜闻乐见的文化普及活动,并根据实际提供扫盲工作场所和各种图书、报刊、读物等。

公安部门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政府组织办理的脱盲人员文化程度变更予以支持。

民族事务部门要指导、参与少数民族的扫盲工作。

统计部门在相关统计工作中要把握好对文盲人口的统计,同时加强对文盲人口的走势、分布区域、性别、年龄等特征的研究和分析,支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文盲调查,制定扫盲规划。

共青团组织要组织、动员有文化的青年以自愿服务的形式积极参与扫盲工作。

各级妇联要组织动员妇女文盲参加扫盲学习,凡妇女文盲较多的地方,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扫盲活动,将扫盲工作与“双学双比”活动相结合,与终身教育相结合,促进妇女综合素质的提高。

各地残联要进一步调查摸清具有学习能力的残疾人文盲人数,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举办扫盲班,将残疾人的扫盲教育与就业培训结合起来,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就业能力。

以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扫盲工作。

3县(市、区)、乡(镇)政府对本地的扫除文盲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负责制定本地扫除文盲教育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筹措和管理本地扫盲教育经费,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扫盲,对脱盲人员进行文化程度变更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城镇的居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本村(委)的扫盲对象接受扫盲教育,为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4、建立省、市、县()各级政府共同承担扫盲经费的投入机制。省财政安排扫盲专项经费,引导和推动各地扫盲工作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扫盲教育;企业、事业单位的扫盲经费,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或建立扫除文盲教育基金。

5、各地要建立扫盲工作表彰制度,及时表彰奖励在扫盲教育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未按期实现扫盲教育目标的市、县(区)在教育综合考评和表彰奖励中不得评为教育先进单位。

6、加强对扫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估。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要对扫盲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情况。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强对扫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将扫盲纳入“双高普九”和对县督导工作中,定期对各县(市、区)扫盲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福建省扫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福建省教育厅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文化厅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福建省统计局    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

 

 

  福建省妇女联合会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  扫盲  意见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年9月2印发


附件:

 


 

福建省扫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长:鞠维强(省教育厅厅长)

  员:  平(省教育厅副厅长)

           清(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谢超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斌(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巡视员)

施志强(省公安厅副厅长)

陈青文(省财政厅副厅长)

  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黄华康(省农业厅副厅长)

  朱(省文化厅副厅长)

张作兴(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张福坤(省统计局副局长)

徐姗娜(团省委副书记)

马义英(省妇联副主席)

杨小波(省残联副理事长)

 

福建省扫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