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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核准 |
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 |
申报条件 | 已获福建省教育厅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办理流程 | 1.申请中外合作办学者变更或住所变更的办理流程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审批办审核→决定(特殊环节:专家评审) 2.申请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办理流程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审批办审核→决定 |
法定期限 |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变更的法定期限:(1)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时间为自集中受理截止之日起3个月;(2)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时间为自集中受理截止之日起6个月。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定期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变更的承诺期限:(1)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时间为自集中受理截止之日起45个工作日;(2)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时间为自集中受理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 (说明:①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②承诺时限不包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或转报环节所需要的时间)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承诺期限为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 | (一)中外合作办学者变更,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合作办学者申请; 2.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省属高校除外);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变更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决议; 4.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财务清算报告(其内容主要包含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 5.可行性论证报告; 6.合作协议(中外文对照); 7.完整的人才培养计划和师资引进情况一览表; 8.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9.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和外方教育机构资信证明(指由所在国公证处或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有关境外教育机构的资质证明); 10.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11.学历证书样本; 12.生均成本测算; 13.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还需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评估报告; 14.原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原件。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变更,提供下列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变更申请; 2.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省属高校除外); 3.合作协议(中外文对照); 4.教学场地使用证明和简图。办学场地和各项设施条件需不低于各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证明,并载明产权;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证明; 7.原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原件。 (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供下列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 2.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省属高校除外);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决议;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简历、学历证明、从事过教育工作的证明; 5.原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原件。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一式2份,统一用A4纸。所有外文材料要有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具有翻译资质机构的翻译专用章) |
相关表格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实施主体 | 福建省教育厅 |
责任部门 | 审批办、对外合作处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7号窗口(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2楼)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或14:30-17:30(冬季) |
联系电话 | 电话:0591-87091610 |
监督电话 | 电话:0591-87091465 |
受理形式 | 网上受理和窗口受理 |